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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内要依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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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内要依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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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单位辞退我的理由是,内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工作。但单位又没有证据。”从河北到北京打工的张军说,实在
    关键词: 用工,期内,试用,依法

         

      “单位辞退我的理由是,内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工作。

         但单位又没有证据。

         ”从河北到北京打工的张军说,实在单位根本就拿不出证据。

           类似张军这种试用期内无过错,无理由被辞退的现象并不鲜见。

         泛起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一些用人单位错误地以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随意与被聘者。

         有关人士以为,单位的这种做法给劳动者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伤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也有一种随时可能失业的危机感。

         实在,在试用期解除也应有说法的。

           试用期也该付报酬  日前,从河北到北京打工的张军向老板讨要试用期工资一案终于有了结果。

         北京房山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给张军一个月试用期内的工资845元。

           往年9月,张军应聘到一家酒楼当服务员,双方商定月工资400元,包吃包住,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张军应聘后努力工作,天天工作8小时,且没有休过任何节假日,还加过两个晚班。

         可一个月后,该酒楼以他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而且未付分文工资。

           付出了劳动却拿不到报酬,天下没有这种道理。

         一怒之下,张军到仲裁部分裁决酒楼付给张军工资。

         但酒楼不服,又起诉到了法院。

         在法庭调查时,酒楼不但不承认“月工资400元,包吃包住”的说法,还辩称已为张军支付了伙食费,住宿费520元。

           法院以为,酒楼与张军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试用期也应按实际工作的天数支付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尺度,而且法定节假日加班也应按划定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法院驳归了酒楼的哀求,为张军讨归了工资,保护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正当权益。

           劳动者要做有心人  对所招职员划定一个试用期以入行考察,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但一些用人单位却存在着试工期内恶意用工行为: 试用期内随便找借口将职工辞退,少付或者干脆不付报酬。

         因为尽大部门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责权利不明,应聘者在试用期内被辞退时,去去很难为自己讨归应得的报酬。

           《劳动法》划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实不符合录用前提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实际情况下,用人单位多数是不证实或无法证实,由于单位的录用前提并不明确。

           有关人士针对这种情况给劳动者支招: 劳动者应聘时首先要了解用人单位对岗位的要求。

         其次要留意劳动合同对岗位的要求,绝可能把岗位的描述写得具体些,而不是没有任何说明的岗位名称。

         假如劳动合同中写得不明确,可以利用单位的有关规章轨制证实你的岗位要求,最好有详细的质量与数目要求。

         同时,要对试用期中的实际工作数目与质量入行记实。

         在工作中,尤其是试用期中要做一个有心人,由于有的工作是无法用数目来衡量的。

         还可以把自己与统一岗位的人作个对比,以证实你在这个岗位上是称职的,是能够胜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