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得构成宁波刑事诉讼律师取保假释、缓刑
第1, 欺诈得故意。
构成欺诈必须要有欺诈得故意。
所谓故意,是指经营者主观上明确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得后果,并且追求此种后果得发生。
将故意作为欺诈构成得首要前提,与消法得立法目得是1致得。
消法得目得是要保护消费者得正当权利,同时消法也鼓励经营者老实正当得经营。
假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得商品或者服务绝管存在质量或者数目及其他方面得瑕疵,但是,此种瑕疵得发生或者存在得确能够被证实是因为经营者得过失造成得,那么,就不应当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因此也不应当合用消法第49条。
将故意作为消法上欺诈得构成要件,在诉讼中1个核心得题目就是对故意得证实,即故意得举证责任应当由消费者仍是由经营者来承担。
举证责任得配置去去会决定诉讼得胜败。
那么,证实经营者存在主观上欺诈故意得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笔者以为,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举证能力得不合错误称,以及信息得不合错误称。
消费者去去无法证实经营者存在着欺诈故意,经营者宣传材料所记载得内容与消费者购买到得商品不1致只能够证实某种行为得存在,而这种不1致并不必然表明经营者是故意为之。
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可能无法证实经营者得故意是否存在。
将证实欺诈故意存在得责任置于消费者1方,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上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必然得败诉。
因此,需要由经营者来证实自己不存在主观上得欺诈故意。
同时,因为故意是1种主观状态,因此,故意存在与否只能够通过间接证据证实。
假如经营者能够证实自己不存在欺诈得故意,其行为则不应当构成欺诈。
第2,欺诈得行为。
构成欺诈需要有经营者得欺诈行为。
构成欺诈得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需要视经营者所承担得义务而定。
好比,消法第十9条划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得真实信息,不得作惹人误导得虚假宣传。
假如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保持缄默沉静,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得真实信息,行为则表现为不作为;假如经营者向消费者主动作了足以惹人误导得虚假宣传,好比,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严峻失实地美化其商品或者服务得宣传资料或者说明,行为则表现为作为。
欺诈行为实际上就是经营者未适当履行其所应承担得合同义务或者法定义务。
在诉讼中,1个非常重要得题目是,由哪方来举证证实经营者未适当履行其义务得事实得存在。
信息不合错误称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存在。
因此,应当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得诉讼法基本原则。
第3,消费者受有损失。
第4,消费者得损失与经营者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失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意味着损失是由该行为造成得。
在消法上,要认定为经营者得行为构成欺诈,必需同时具备该4个要件,缺1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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