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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合法防卫的详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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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合法防卫的详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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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合法防卫的详细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对不法侵害采取合法防卫行为的划定,合用于全体公民。

         鉴于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气力,在打击和制止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正当权益,捍卫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负有特定责任,现对人民警察执行任务中实行合法防卫题目,做如下详细划定。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警察必需采取合法防卫行为,使正在入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  (一)暴力劫持或控制飞机,舟舰,火车,电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时; (二)驾驶交通工具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时; (三)正在实施放火,爆炸,凶杀,抢劫以及其他严峻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时; (四)人民警察捍卫的特定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时; (五)执行收留,拘留,逮捕,审判,押解人犯和追捕逃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等非常情况时; (六)聚众劫狱或看管所,拘役所,拘留所,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的被监管职员暴动,行凶,抢夺武器时; (七)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或佩带的枪枝,警械被抢夺时。

          二,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合法防卫,可以按照1980年7月5日国务院批准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划定》,使用警械直至开枪射击。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休止防卫行为:  (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 (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三)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四,人民警察在必需实行合法防卫行为的时候,抛却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峻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果稍微的,由主管部分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五,人民警察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或者其他警械实施防卫时,必需留意避免伤害其他人。

          七,本划定也合用于国家审讯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
    政机关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