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职员追究错案责任包括哪些?
对检察职员追究错案责任包括哪些? 追究错案责任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检察纪律处分。
1998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试行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划定: 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容隐不使他受追诉,制造错案,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徇私枉法最的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背法定诉讼程序,造成处理错误和玩忽职守,造成错案,使无罪的人收到刑事追究的,依据《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划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人,审核人,决定人或者附议人,复核人对错案共同承担责任的,应当根据详细情况和责任轻重,依据《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划定》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检察官因办理错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对检察官错案责任的追究,纳进检察官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作为对检察官惩戒和调整职务,等级,工资或者辞退的依据。
错案责任职员主动承认,纠正错误,积极挽归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错案责任职员明知办理案件有错误而坚持不予纠正或者阻碍对错案入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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