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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管辖的合用具备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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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管辖的合用具备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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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移送统领的合用具备的前提?据此规定,移送统领的合用该当具备以下前提:(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统领的,不存在移

    移送统领的合用具备的前提?据此规定,移送统领的合用该当具备以下前提: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统领的,不存在移送统领问题,应奉告当事人向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告状。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统领权。

        

    依法享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讯权,因此无统领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管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统领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前提的同时,还必需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寄义,才干正确熟悉和合用移送统领。

        

    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管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束缚力。

        

    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需受理,不得以任何来由再自行移送。

        

    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统领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领。

        

    如许规定,既可以制止法院之间彼此推诿或者争取统领权,又可以防止迟延诉讼,实时掩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按照《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统领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常常栖身地变动的影响。

        

    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动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动后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

        

    讯断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讯监视法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举行审讯;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实践中,无统领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举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统领权贰言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贰言权,也可不必移送统领,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承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