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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生部门提出上诉、抗诉的,刑事部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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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生部门提出上诉、抗诉的,刑事部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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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生部门提出上诉,抗诉的,刑事部门已发生效力的案件,假如发现第一审讯决中的刑事部门确有错误的,应如何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明确划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门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假如发现第一审讯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门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门按照审讯监视程序入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门与刑事部门一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