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栖身解除的相关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督栖身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督栖身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督栖身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督栖身期间,不得间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督栖身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督栖身。
解除取保候审,监督栖身,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督栖身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近支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按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按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 放,解除取保候审,监督栖身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 第七十二条 监督栖身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督栖身。
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督栖身,应当由办案职员提出意见,部分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七十四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督栖身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督栖身的决定书投递犯罪嫌疑人。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近支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以为监督栖身超过法按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督 栖身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
经审查以为超过法按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督栖身;经审查未超过法按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划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督栖身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督栖身人后,及时指定被监督栖身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应当遵守的划定的,执行监督栖身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督栖身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督栖身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督栖身。
第一百零四条需要解除监督栖身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督栖身决定书》。
解除监督栖身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督栖身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近支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按期限,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开释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监督栖身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