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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借款纠纷律师——偶然防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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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借款纠纷律师——偶然防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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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篇 下一篇 偶然防卫论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4年12月3日|浏览:50037次 引言各国刑事立法当中都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并将其作为阻却违法或责任的事由。在正当防卫理论研究中,往往会遇到的一个相关联的概念就是偶然防卫。那么,什么是偶然防卫,它具有怎样的性质,是否该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如何进行处罚就是必须要明确的。以下,本文将对偶然防卫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关于偶然防卫的概念,面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1]第二,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2]第三,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其行为,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3]第四,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4]第五,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其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情形”。[5]第六,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6]综合上述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学界对于偶然防卫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共同之处:(一)存在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没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对于偶然防卫问题就没有讨论的必要,而应该以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进行处理。(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所谓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可有可能构成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但是,防卫意识的重点在于防卫认识”[7]而这一点,也是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所在,在正当防卫的情形下,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8](三)行为人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偶然防卫之所以有研究的意义,就在于它有一定的积极的社会效果,行为人的行为虽是一种不法侵害行为,但其客观上却有应予以肯定评价的价值”。[9]学界对偶然防卫概念界定的分歧之处在于: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时,主观上是基于故意还是基于过失。在该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偶然防卫的行为人只能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偶然防卫。[10]有学者认为,偶然防卫的行为人既可以基于故意,也可以基于过失。[11]在此,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12]:(一)对偶然防卫进行研究,目的是明确其性质及对其如何处理的问题,即偶然防卫是否是阻却违法性事由,或者说偶然防卫是否阻却责任,这对故意的罪过形式支配下的不法侵害以及过失的罪过形式支配下的不法侵害而致的偶然防卫都有必要,如果将过失的偶然防卫排除在偶然防卫之外,这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大大缩小了偶然防卫的范围,同时也不利于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二)从偶然防卫之偶然性角度而言,偶然”强调的是行为人所造成的客观的有利的违法结果”,即行为人对其造成的结果是出于其主观预料之外的,是偶然的。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故意的情形下,其所造成的有利的违法结果”是偶然的;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过失的情形下,其所造成的有利的违法结果”同样也是偶然的。(三)从偶然防卫之防卫性角度而言。偶然发生的客观的有利的违法结果”从解释论的角度而言,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既然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故意的情况下,都承认其行为的防卫性,那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过失的情况下就更没有理由来否认其行为的防卫性。至此,笔者认为,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对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地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其行为在客观上恰好制止了不法侵害人的加害行为。二、偶然防卫的性质对于偶然防卫性质的确定,中外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以下,笔者对学界对于该问题的进行简要介绍,并进行分析。(一)日本刑法理论。对于偶然防卫属于何种性质,日本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防卫意思不是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因此,偶然防卫仍不失为正当防卫;有学者认为,违法的本质在于结果无价值,而偶然防卫的结果保卫了合法权益,因而,不具有违法性;有学者认为,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有学者认为,所谓的二分说”,即对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应视为正当防卫,以无罪论处,对保护自己利益的偶然防卫则以犯罪论。[13](二)域外立法规定。各国立法例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一般都体现了防卫意思的必要性。例如,德国刑法第23条第4款规定:紧急防卫是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现时的违法的攻击所必需的防御”。日本刑法第16条规定:对于急迫不正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法国刑法第112条规定: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时,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正当防卫之必要,完成受此所迫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三)我国相关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我国学者对偶然防卫性质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偶然防卫是一种刑法中的错误形式,但认为其属于事实错误的范畴,而非法律错误。并且认为:就偶然防卫而言,客观上虽然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行为人对此缺乏认识,完全是在故意犯罪心理驱动下实施行为的,此种行为尽管在客观上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的作用,但综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还不能排除其行为的犯罪性质”。[14]另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否必须具备防卫意识为出发点,他们坚持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必要说”,认为由于偶然防卫中的行为人不具备防卫意识,因而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犯罪行为。[15]反观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界定,可以看出其立法精神中体现了正当防卫需要有防卫意思的倾向。(四)本文观点。笔者认为,要认定偶然防卫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有个前提问题需要明确,那就是:我们采取行为无价值立场还是结果无价值立场。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多采结果无价值立场,它们秉承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理念,一般在违法性判断之前只考虑客观因素,主体的条件和主观的因素统统放在责任里予以判断,刑事违法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16]也就是说,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看来,违法性和犯罪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分离的,而我国刑法理论,有学者认为,与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并不相同,大陆法系是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即依次考虑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责任;而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是藕合式的犯罪构成,一并考虑犯罪客体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17];我国的犯罪论并没有独立的违法判断,对行为的评价是一体的,并不区分违法与责任,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就是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18]有学者在考察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相关历史发展和基本主张之后认为[19],结果无价值既不能给我国刑法规定的现有的犯罪做出合理的解释,如刑法规定的赌博罪、聚众淫乱罪、侮辱尸体罪等风俗犯罪;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无法得到我国社会的认同”,我国刑法理论与立法应当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行为评价立场,这与我国传统理论所强调犯罪认定的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违法性的判断就不应再拘泥于事实的、直观的结果的侵害(如果不将法益概念精神化理解,结果无价值所主张的结果就是因果论上的实际的侵害结果和现实的威胁),而应当从特定行为的社会容许程度来加以判断。这一判断只有结合特定社会价值观、道德观才能得出确当的结论。”因而,笔者认为,就偶然防卫行为的性质而言,应当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标准与以判断,即:(一)要考虑行为人所具有的主观恶性,也就是行为所具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二)对刑法法益所造成侵害的客观情况;(三)行为人自身的因素,也就是刑法理论和立法上关于行为人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等方面的认定。当满足相关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三、偶然防卫的处罚在对于偶然防卫的处理问题上,理论界里,中外学者亦有不同的主张;实务界中,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以下,笔者将对相关学说予以阐述。(一)日本刑法理论在日本刑法理论界主要有如下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不可罚说。此说认为偶然防卫不具有违法性,因此不应受刑事处罚。第二种观点是既遂说。此说认为,偶然防卫不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而且,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既遂犯处罚。第三种观点是未遂说。此说认为偶然防卫不属正当防卫,也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但因为不存在结果无价值,属客体(对象)不能犯”的情形,应以未遂论处。第四种观点是准用未遂处罚规定说。此说认为,偶然防卫中,构成要件的结果已发生,本是既遂,但由于欠缺结果的违法性,可以对其准用未遂的处罚规定。第五种观点是两分说,对保护自己利益的偶然防卫和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区别而论,对保护他人利益的视为正当防卫,以无罪论处,对保护自己利益的以未遂犯罪论处。[20](二)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偶然方位的处理问题,我国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1、偶然防卫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既遂的特征;2、德日刑法理论中二分说的观点并无实质不同;3、由于偶然防卫不具有防卫性,因而也不存在偶然防卫过当的问题,对于偶然防卫,不适用刑法关于防卫过当减免处罚的规定。[21]第二种观点认为:1、对偶然防卫行为的处罚原则需要考虑其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在一定时期内对偶然防卫行为人予以非刑罚化处理,并最终实现对这一问题的非犯罪化;超过必要限度时,偶然防卫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2、具体而言,对于故意偶然防卫的场合,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于过失场合的行为人来说较大,因此对偶然防卫行为人可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过失偶然防卫的场合,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对偶然防卫行为人可以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2](三)本文观点。由于本文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行为评价立场,所以,在对偶然防卫进行处罚时,应当考虑放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基于此,本文认为:1、当行为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等条件符合刑法规定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对于基于故意的偶然防卫行为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大,客观上完全符合犯罪既遂的特征。并且,即使故意的偶然防卫行为在客观上阻止了另一侵害结果的发生,也不可以此为依据对偶然防卫行为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理由是,首先,它向社会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即犯罪行为在某些意外的情况下所受到的处罚可以大打折扣,从而使潜在的犯罪人存在着一种侥幸;其次,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还可以用黑格尔的自由意志说来解释。黑格尔认为,犯罪是犯罪分子在其知道其实施某种犯罪必然受到某种刑罚的情况下基于其自由意志所为的行为,因此对其处以刑罚是尊重犯罪分子自由意志的表现。”[23]2、当行为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等条件符合刑法规定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对于基于过失的偶然防卫行为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小,对此类偶然防卫可以作缓起诉处理,或者以犯罪论,但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处以非刑罚化的制裁。其理由是,首先,过失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一般较故意犯罪小,刑事立法也以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而且一般而言,过失犯罪较故意犯罪的处罚要轻;其次,按目的主义的刑罚思想,刑法以预防再犯为目的,刑罚是达到这个目的所用的手段,那么,检察官应否起诉,就应以防卫社会预防再犯上是否必要而定,纵使具备了追诉的条件,如果在防卫社会预防再犯上,没有追诉的必要,或不追诉反而有益,就不应该起诉。”[24]四、结语以上,本文对学界有关的偶然防卫的学说进行了梳理,并对其进行了简要的评析,并提出了一些浅见。当然,偶然防卫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理论,对它的理解和研究需要结合其他刑法理论予以支持。因而,要使该理论能够很好的融进中国的法治土壤,成长为一项较为成熟的理论,则需要学界更为深入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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