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5172277588
    十堰借款纠纷律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十堰借款纠纷律师]

    当前位置 : 首页 > 合同纠纷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十堰借款纠纷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1、客体要件。犯罪客体。该罪与内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优势进行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不仅是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也是违反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基本原则的行为。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投资者对信息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虽然在程序上与正常的交易程序相同,也是到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1部分人利用未公开信息,先行1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内幕交易1样都直接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2、客观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7)》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2是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这里有关监管部门包括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行业协会包括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等。4、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观方面应当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开信息,而积极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过失不构成该罪,如犯罪主体不慎将未公开信息泄露,导致信息获取者进行证券交易,则不能按暗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来追究其刑事责任。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第1百8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在证券或者是期货等的交易场所就职的职员,是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与他人进行交易的,这是由于利用此种信息交易,无疑对其他并不知晓信息的人是不公平的。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任何人在发现他人利用没有公开的信息交易的时候,是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的。以上是小编整理的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华律网有在线律师,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