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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哪些离婚侵权行为及救助措施呢——论述——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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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哪些离婚侵权行为及救助措施呢——论述——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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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另1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第47条规定了1方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及其处理措施,这对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婚姻定了两种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 1、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指在离婚过程中,夫妻1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隐藏,是指把夫妻共同财产隐蔽、藏匿,不让对方知道。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从1处所移到另1处所,使其脱离对方的控制或支配。变卖,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有偿转让给第3人。毁损,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毁灭、损坏,或使其从物质形态上完全消失,或虽不完全消失但使其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其价值。至于1方擅自将共同财产无偿转让(赠与)给第3人,此行为与变卖均属于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当然应解释为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 2、侵占他方财产的行为。 侵占他方财产指在离婚时夫妻1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行为。所谓伪造债务,是指夫妻本不对人负担共同债务,1方提供假借据、假证人等手段伪造证据证明负担共同债务,或者虽对债权人负担共同债务但夸大其数额。这里的伪造,可以是当事人1方的行为,也可以是当事人1方与离婚案件以外的第3人相互串通而采取的行为。由于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伪造债务的行为1旦实现,就会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其实质在于非法侵占共同财产中属于另1方的财产份额。 上述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且,必须是以侵占他方财产为目的。不包括过失行为,如因不慎将某些共同财产毁坏,只要没有故意,不属于侵占他方财产的行为。 2、婚姻法第47条针对上述两种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规定了两项救助措施: 1、可以少分或不分给其财产。 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1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显然,该项救助措施仅适用于判决离婚,而不适用于。因为在之场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夫妻自行协商解决,无需法律救济措施的适用。 2、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项救助措施既适用于,又适用于协议离婚。只要在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因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1方财产,致使他方本应分割的共同财产未能实际分割,离婚后他方才发现的,即可请求再次分割。再次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离婚后被发现的夫妻1方非法处置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多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对离婚时已经分割的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属于离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该权利的保护适用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离婚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财产方面的侵权。比如,非法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吞对方私有财产等行为。在遇到上述情况的时候,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给其财产。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