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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畅聊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债务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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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畅聊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债务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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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新《婚姻登记治理条例》第十条划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入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办理双方或者1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1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分,办理1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职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背上述划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6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宣布并报上级民政部分存案。   第7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分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