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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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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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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1.关于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必需共同到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1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实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意见。  第十2条办理离婚登记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海内地办理的。  第十3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实材料入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题目达成1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关于诉讼离婚1般在被告住所地起诉。诉讼离婚案,法院是否准予离婚把握的标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通常的情况是第1次起诉判决不准予离婚,6个月再起诉1般会判决准予离婚。《民事诉讼法》  第2十2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栖身地不1致的,由常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⑨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栖身1年以上的地方,为常常栖身地。但住病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进另1地之前,无常常栖身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婚姻法》 第3十2条 男女1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分入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入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 ,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方被宣告失落,另1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3.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十6条 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哀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 ,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1》 第2十8条婚姻法第4十6条划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题目的解释》的有关划定。第3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十6条等划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合用婚姻法第4十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4十6条划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划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哀求的,必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十6条划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划定提起损害赔偿哀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1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十6条划定提出损害赔偿哀求,2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入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2》 第2十7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十6条划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哀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抛却该项哀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2,财产和债务1.协议离婚的共同财产,债务协商处理。2.诉讼离婚的共同财产均匀分割,债务共同承担;3.债务的分担1般系连带责任,不能对抗第3人。《婚姻法解释2》第2十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实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划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 第十9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回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了债。3,关于子女《婚姻法》第3十7条 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糊口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用度的多少和期限的是非,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糊口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公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题目的若干详细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题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十9条,第3十条及有关法律划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正当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前提等详细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讯实践,提出如下详细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糊口,1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尽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养能力的;(2)子女随其糊口时间较长,改变糊口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显著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1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糊口,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1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糊口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前提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糊口,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糊口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匡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糊口的优先前提予以考虑。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条件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糊口水平确定。有固定收进的,抚育费1般可按其月总收进的百分之2十至3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进步,但1般不得超过月总收进的百分之5十。无固定收进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进或同行业均匀收进,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进步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按期给付,有前提的可1次性给付。9,对1方无经济收进或者着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1方糊口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显著不能保障子女所需用度,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1般至子女十8周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