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 来源 : * 作者 : 十堰借款纠纷律师
一、汇票的概念与特征
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当事人 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分类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汇票的特征 1.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汇票的出票人仅仅是签发票据的人,不是票据的付款人,其必须另行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所以说汇票是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
2.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以确认其愿意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 在付款人未承兑时,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并无绝对的付款义务。
3.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汇票不以见票即付为限,许多汇票都有一定的到期日,体现了汇票的信用功能。
4.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 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二
出票
概念
是票人楼的很准现把开的其交付的我款人的票据行为,也影为发票、开票、票据发行,当出票人投照法律规定的带式微成是报并游其交付收款人时,出票行为,开源。
(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目期:(7)支付的法定
记载 责任。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票据时,即应履行付款事项
3.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4.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提示】出票作为一种票据法律行为,一经完成就产生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对票据上的当事人均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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