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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题目得联合通知宁波刑事诉讼律师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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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题目得联合通知宁波刑事诉讼律师刑事法律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宁波刑事诉讼律师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切实贯彻"公民在法律眼前一律同等”宪法原则,保障公民获得同等的法律匡助,根占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划定,现就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题目通知如下:
      一,公民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下列前提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实为保障自己正当权益需要法律匡助;
      2.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分划定的公民经济难题尺度。

        
      哀求发给抚恤金和哀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参照前款划定办理。

        
      二,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入行审查。

        对于符正当律援助前提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上述决定后,受援人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并附符正当律援助前提的有效证实材料。

        
      三,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办署理的,经审查以为符正当律援助前提,应当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诉讼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双方详细情况作出决定。

        
      由人民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败诉方为非受援方当事人,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为受援方当事人,由其交纳诉讼费确有难题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诉讼费;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诉讼费,受援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难题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其应承担的部门。

        
      四,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办署理,经审查以为不符正当律援助前提的,应当作出不同意缓,减,免收诉讼费的决定,书面函告法律援助机构,并附扼要理由。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缓,减,免收诉讼费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撤销该案申请人的受援资格,不予提供减,免收代办署理费的法律援助。

        
      五,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划定,对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及时执行,对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职员应予支持配合,在工作上绝量提供利便,以维护受援人的正当权益。

        
      六,法律援助职员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法律援助机构同一印制的公函和文书。

        在法律援助案件代办署理中,要绝职绝责,必要时可哀求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

        
      七,法律援助职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信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进诉讼哀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详细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法律援助职员办案用度的计算办法为:差旅费按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财政部分划定的公务职员差旅费尺度计算,文印费,交通通信费等开支一般不超过500元;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和证人出庭费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划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相关法规:司法部 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 法律援助 联合 若干 通知 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