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5172277588
    十堰借款纠纷律师

    当事人申请抗诉后与对方和解可否撤归申请宁波刑事诉讼律师刑事法律

    当前位置 : 首页 > 法律顾问

    当事人申请抗诉后与对方和解可否撤归申请宁波刑事诉讼律师刑事法律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宁波刑事诉讼律师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常碰到有些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得民行申诉案件,在检察机关立案审查抗诉得过程中,申诉人又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撤销抗诉。

        对这类撤诉哀求,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准许?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熟悉:

      1种观点以为应当准许申诉人撤销抗诉申请。

        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申诉人通过执行和解解决了实体争议之后申请撤归抗诉申请,是抛却申诉权得合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准许。

        

      另1种观点以为不应当准许当事人撤销抗诉申请。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百8十5条划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得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得应当抗诉。

        而执行和解是诉讼外和解,并未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错误”依然存在,检察机关就应当依法审查抗诉。

        否则,民行抗诉轨制"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同1准确实施”得初衷就不能完全实现。

        

      笔者以为,对于这类申请撤诉得民行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本身,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精神和设置民行抗诉轨制得本意,寻找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和"维护司法公正”得最佳结合点,分别情况作不同处理:

      1.执行和解已实际纠正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得实体处理结果得,检察机关应当准许申诉人撤销抗诉申请。

        民行抗诉是法律设定得特殊救济方式,合用于按照常规救济(如上诉)和"自力救济”(如和解)无法解决得情况。

        当申诉人通过执行和解已实现自身权利,再启动特殊救济程序就失往了实际意义。

        

      2.执行和解未纠正原判决,裁定中确有错误得实体处理结果,若申诉人是基于善意目得,抛却部门或全部实体权利,同意执行和解得,检察机关应当准许申诉人撤销抗诉申请,尊重申诉人得自由处分权。

        

      3.执行和解未纠正原判决,裁定中"确有错误”得实体处理结果,申诉人出于逃避对第3人得债务等恶意目得暂时抛却部门或全部实体权利,或抛却实体权利行为损害了国家或集体利益得,检察机关应当继续审查抗诉,不准许当事人撤销抗诉申请。

        

      4.审讯职员有贪污纳贿,徇情枉法,枉法裁判行为得民行申诉案件,当事人达成执行得和解协议,检察机关1律不得准许申诉人撤销抗诉申请,以有效防止法官唆使当事人和解,逃避检察机关对案件得全面调查。

        

      另外,对于准许撤销抗诉申请得民行案件有两点值得说明:1是申诉人申请撤诉限于抗诉决定作出之前,已作出抗诉决定得,申诉人申请撤诉,检察机关1律不得准许。

        2是检察机关对准许申诉人撤诉得已执行和解决得案件应建议法院对和解得结果予以确认,以防止当事人反悔,造成申诉反复,体现司法得严厉性和公正性。

        吴世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