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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证罪的认定尺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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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证罪的认定尺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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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证罪的认定  (一)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鉴定人,记实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准确的鉴定,记实,翻译的;以及因为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熟悉不正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说风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实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

         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依照最高人甩检察院1989年1I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溺职案件立案尺度的划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变态的;(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

           (二)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讯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实,鉴定,记实,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 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容隐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三)伪证罪与容隐罪,容隐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这三种犯罪的行为人,睚作虚假证实,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容隐罪犯。

         其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

         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后两种容隐犯罪是一般主体。

         (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讯阶段实施;后两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

         (3))犯罪的内容不同。

         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后两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

         (4)容隐对象的情况不同。

         伪证罪容隐的是在侦查,审讯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后两罪所容隐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据新华社电鞍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探长周长忠,在今年3月丹东市警方往鞍山抓捕偷车团伙时,却给偷车的犯罪嫌疑人透风报信,致使丹东市警方抓捕步履落空。

         这名刑警近日被丹东市元宝区法院以匡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刑。

         今年春节期间,沈阳市两个人驾驶的丰田越野吉普车在丹东被偷,丹东市警方将嫌疑人锁定为鞍山市的邢广柱,雷勇,李奇峰。

         据警方把握的情况,他们涉嫌盗窃40多辆豪华车。

         于是,丹东市元宝区公循分局决定,往鞍山抓捕三个嫌疑人,并哀求鞍山警方给予配合。

         3月24日,鞍山市公安局“盗窃汽车牌照入行巧取豪夺专案组”刑警周长忠知道了丹东市警方来鞍山抓人的事情,便把这个动静透露给了邢广柱,三个人当天结伴叛逃。

         丹东警方望到三个犯罪嫌疑人一下子没影了,分析到是有人走漏了风声。

         鞍山公安局初步了解后分析以为: 走漏动静的最大嫌疑人就是周长忠。

         3月24日,周长忠交待了自己泄露动静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