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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卖淫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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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卖淫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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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是怎样,卖淫,组织,辩护词

        组织卖淫罪属于卖淫犯罪当中的一种,固然此罪的死刑已经被取消,但最高仍可以判处行为人无期徒刑。

       因此,要是涉嫌构成此罪的话,建议委托律师入行辩护。

       而律师的辩护包括了书面辩护和当庭辩护,书面辩护就是书写辩护词。

       那么组织卖淫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呢?小编为您做具体解答。

       辩护词尊敬的审讯长,审讯员: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通过今天的公然开庭审理,以及前一阶段具体审视案卷,会见。

       辩护人以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海涛组织他人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证据不足。

       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划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 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题目的解答:第二个题目,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必需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枢纽要望其在卖淫流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本案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

       理由如下:(一)XX,XX等人的笔录可以证明:在被告人XXX来XX洗浴中央工作时,他们已经在该洗浴中央工作,XXX只是洗浴中央招聘的职员,也是打工的。

       平时治理小姐,给小姐发工资的是姓C的女人。

       而且,老板XXX负责收取营业款,被告人XXX并不直接治理小姐,也不负责收取营业款,因此,谈不上对卖淫女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

       (二)从时间上望:被告人XXX是2010年3月才到XX洗浴中央工作,2010年5月担任的副经理的职务,被告人XXX从事洗浴中央治理工作的时间离案发只有3个月,而该洗浴中央成立已有3年,自成立起小姐从事卖淫流动,这个模式就已经存在。

       所以,被告人XXX谈不上对卖淫女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

       从以上两点可以望出,起诉书上所说"2010年4月至8月8日期间,被告人ZZZ,XXX共同预谋,指使姓C的女子招募,组织XX,XX等人,在兰州市城关区XX洗浴中央会所内从事卖淫流动."与事实不符。

       二,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所谓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流动提供利便,创造前提,排除障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治理秩序。

       被告人XXX主观上没有组织卖淫者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是对洗浴中央的治理工作,是洗浴中央招聘的打工职员,每月工资2000元。

       XX,XX等人的笔录均证明:被告人XXX担任的是副经理的职务,从事洗浴中央治理工作。

       从以上笔录可以望出,被告人XXX只起到了协助组织卖淫嫖娼的作用,应该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三,被告人XXX认罪立场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是初犯,以前无前科劣迹,因为法律意识稀薄,导致犯罪。

       案发前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回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立场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以为,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其犯罪行为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属于偶犯,初犯, 社会危害性小等情况,辩护人以为被告人认罪立场诚恳,具有明确的悔罪表现,再次投放到社会中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哀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合用缓刑。

       以上是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郑继红律师2011年1月6日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组织卖淫罪辩护词的内容,要想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就要有法定的情节,包括自首,立功等等。

       因此委托律师很重要,可以让专业律师匡助你搜集证据,判定是否存在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