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如何负刑事责任
关键词: 人,盲人,刑事责任,犯罪
又聋又哑的人,又称聋哑人,是指丧失听觉能力和口头语言能力的人。
盲人是指丧失视觉能力的人。
我国刑法划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又聋又哑或者盲人固然生理上泛起残疾,但其精神或智力是健全的,尤其是在现代科学技术高速发铺的今天,根据他们的经济前提和所处的环境不同,有的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育,有的可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并不会由于身体的残疾而完全丧失辨认长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与正凡人一样负刑事责任。
但是,考虑到盲人或者聋哑人究竟有生理缺陷,其中很多人因生理上的障碍不仅会使他们在糊口中会碰到很多难题,也会给他们接受教育带来不便,影响对事物的理解和对长短的判定,因此,对他们的处罚可以轻于正凡人。
但因为具有上述生理缺陷的人实施犯罪的情节,造成危害结果的严峻程度,以及行为人具有的生理缺陷等详细情况不同,处罚的轻重程度也应不同,因此,刑法划定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应当留意的是,刑法划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应当”,即必需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其他详细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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